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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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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2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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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15〕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第四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应当在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