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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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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景府办字〔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 本级辖区内的有关产权交易活动。
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指导乡镇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工作。
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办 理农民个人之间(流转双方不超过5人、面积不超过5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流转服务及其鉴证、以及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授权的其他工作。
市、县、乡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平台系统统 一办理各类产权交易业务活动。
第八条国土、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细则,报同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并做好督促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行为进场。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 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
(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含国有林地经营权、所 有权、使用权);
(五)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 其它。包括农村建设项目(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招标、产业项目招 商或转让、股权等。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 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 标的情况介绍;
(五) 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 农户以“转让“、“互换“方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交易 活动的,应出具该承包地所在村级组织批准的有关证明;
(七)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的资 格审查:
(—)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经初审合格后, 将所有材料扫描件上传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产权交易项目登记,并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 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后,根据征集到的受 让方情况,选择相宜的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时,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实施交易;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公开协 商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
采取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