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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委托代理人麻胜炳,男,退休干部,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法院宿舍。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羽松,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系张著福之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忠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8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清松,男,1942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喻忠位之父。被告人冉光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永安村新街98号。辩护人任克军,男,40岁,松桃苗族自治县供电局职工,中专文化,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药菊董路 15—8号。被告人王敏,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甘龙供销社职工,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供销社职工宿舍。被告人任明燕,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中心完小职工宿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硕士研究生,水电高级工程师,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承包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卫站职工宿舍(教场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男,任该乡乡长。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以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任明燕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永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23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麻胜炳、自诉人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被告人冉光宏及其辩护人任克军,被告人王敏、任明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以及际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诉称,由于永安乡电力管理站管理不善,经常拖欠电费,导致供电部门给全乡停电两个月之久,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提出议案,面向社会招标承包。罗武松于2000年10月份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并张贴公告,全乡于农历8月28日正常通电,到农历9月初8日下午,白果、鸣珂两村仍未通电。自诉人张羽松、喻忠位受两组村民的要求将脱掉的变压器开关合上,这两组的村民得以正常照明。事隔三日后,被告人冉光宏、任明燕、王敏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冉光宏手提绳子于农历9月10日晚和9月11日早晨分别闯进喻清松、张著福的家中,冉光宏说要罚款1万元。自诉人没有钱交,三被告人就进入房间内乱翻东西。冉光宏扬言如果不交足4000元罚款,就要扣押张羽松的农用车,并将张羽松、喻忠位二人捆到永安乡政府派出所。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东拼西凑了4000元(其中张著福家3000元,喻清松家1000元)交给冉光宏。三被告人收钱后,写了一张白条。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有证人李杰、张著葵、郑胜仙、喻朝阳、喻清文、喻义成、喻忠明、喻忠余、陈金环,可以证实是冉光宏撬了张著福的门扣进屋后,并乱翻东西等。并提交收条、暂收条复印件各一张。认为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仁明燕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告人以及永安乡人民政府、电管站退赔4000元人民币及赔偿误工、利息等损失。自诉人张著福的诉讼代理人麻胜炳以被告人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具备我国《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三被告人到自诉人家中是未经过住宅人同意,并且是采取撬门扣进屋,到屋内乱翻东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提出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合闸造成白果、鸣珂四台变压器送电51小时无法计量,从而损失电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各村的村民每家每户均装有电表。三被告人所谓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走,属于窃电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张著福没有撕过电表的封条,电表不走,其原因不明,不能认定是张著福窃电。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应退赔自诉人的4000元现金。永安乡人民政府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发包给社会上没有具备办站条件的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