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讲·(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其中的要素:1)男女两性的结合2)具有配偶身份3)当时的社会制度予以确认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其中的要素:1)亲属团体2)共同经济(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反映婚姻稳定性、长期性、合法性,调整的是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2、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上的基础;2)种的繁衍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与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抚养的职能;3、教育的职能;4、组织经济再生产的职能。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是一种集团婚,是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而来的;1)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其特点是已经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其特点是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2、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是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现象。3、一夫一妻制:其产生的本质是私有制的确立。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是指确认、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调整对象1)从范围出发,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从对象的性质上来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三、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1、婚姻自由的内涵1)结婚自由A、须得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B、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A、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B、须通过法定程序的批准婚姻自由的目的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其范围是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2、相关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A、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B、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C、二者的区别:前者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后者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但是二者都是包办强迫的。故买卖婚姻是包办婚姻,但包办婚姻不是买卖婚姻。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A、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B、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二)一夫一妻1、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1)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的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3)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2、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1)符合婚姻的本质;2)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3)已成为当今世界各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3、男女平等1)界定:是指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具体表现:A、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B、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理由如下:第一,从历史上看,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存在了数千年之久,所造成的种种恶果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的,故只有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破除不利于男女平等的旧的习惯势力。第二,从现实生活中看,建国以来的实际证明,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过渡到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地位的平等还有一定的差距。第三,从妇女本身来看,妇女是家庭一个人数众多、肩负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重担;按照具体情况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男女平等的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