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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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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鲁会协〔 2015 〕 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 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 我会制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经 201 5 年12月17 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 年 12月 22日 2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 该所股东( 合伙人) 代表负责清算工作的; (二)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 3 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 ,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 、工商变更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 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 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一年的( 事务所因故终止、总所与分所之间转所、个人特殊原因等情况不受本款限制); (七)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八)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 已办理完转出手续, 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 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 1) ,省内转所 4 一式三份, 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件 2 )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 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证明或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内退人员提交有效内退证明; (五)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如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提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 1 月和离所前 12 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 2. 如社保为注册会计师个人缴纳, 提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