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电网工程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酒店工程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分析、评价和考核,依法、合理、及时筹措、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降低工程投资。第三条工程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实施基建工程投资从项目的可研、规划、设计、筹资、建设、投运的全过程系统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主要是酒店改造工程。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五条财务科对基建工程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贯彻执行有关基建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七条根据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及工程进度向上级申请用款,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办理付款,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第八条掌握基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参与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第九条负责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第十条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组织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和审批,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第三章工程投资、概预算及工程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会计核算必须以审定的概预算为控制工程投资的依据。第十二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核,经批准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物资供应、财务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对施工费、材料设备及其它费用,并由工程主管部门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财务部门作为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资料。第四章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财务部门依据《现金调度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归还进行全过程的全面预算管理。第十五条基建工程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拨款。第十六条加强基建工程资金拨款的管理,建立基建工程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严格履行工程管理程序、按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工程合同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作价处理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作价处理的净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工程竣工结余资金要及时上缴。对于使用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酒店改造工程的,须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项目计划和概预算后,方可实施。第五章工程物资管理第十八条工程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招标标底的数量和技术标准按初设批复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变更数量,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尽,尽量减少工程物资、设备的库存积压,节约建设资金。第十九条加强工程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到库要有入库单,领用要有出库单,有关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物资的出库和入库手续;同时将出库单、入库单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人员根据工程物资的出入库情况进行工程物资的核算,根据出库单及时进行基建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