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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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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19〕64号当事人:连州市荣华天福便利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6406660X8。住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商业二街兴业商品楼B幢首层102室。经营者:黎秀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19年7月4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抽验人员对当事人货架上的“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规格:净含量555ml/瓶,生产日期:,生产委托方:广东然自然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受委托方:新兴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我局于2019年8月1日收到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L200255),报告中显示该中心在当事人店内抽样的样品“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检验项目[溴酸盐],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冰箱货架上发现8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2019年9月4日,因***的需要,我局决定将物品扣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4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30日从***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共购进了24瓶,购进单价是**元/瓶,。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1瓶上述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其中7瓶销售给***,销售单价是**元/瓶,销售金额是**元;剩余的13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货值金额共**元,当事人通过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利润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上述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的购进票据《配送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并能如实说明来源。当事人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文件,且不知道其购进的“饮用天然弱碱性矿泉水”是不合格的食品。我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涉事食品的扣押情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涉事食品的延期扣押情况;《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相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送达回证》3份,证明我局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清远市食品安全抽样单》1份,证明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工作人员抽检情况;《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L200255)2份,证明涉事食品的检测结果;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黎秀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