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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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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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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60号)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人社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三、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四、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五、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不重复享受。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及中央驻陕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七、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先由养老保险基金垫付,并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