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探讨.doc

格式:doc   大小:69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探讨.doc

上传人:小雄 2020/6/24 文件大小:6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探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探讨摘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作者简介:袁乾琴,中国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4-02一、无权处分合同基础剖析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要与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即无权代理严格区分开-来。无权处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行为人对所处分的物没有所有权而对其进行处分,另一种是指虽然对物享有所有权,但其对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对物进行的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一分类中的“处分行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民法未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有一个相似的概念,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想相区分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不被法律所鼓励。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或者说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有有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但不对抗第三人说学说,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引用的是《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国司法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认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时配套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适用。与无权处分相关的还有一个规定,还有《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是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规定,标的物需要是卖方拥有所有权的物。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的出台,引来了法学界的颇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创设了法律,与《合同法》第51条是相冲突相违背的,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还有的学者干脆说《合同法》第51条是不合理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乂一重大突破,应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笔者认为,两个法条并不矛盾,“《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规定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间的关系”o笔者试图通过对《合同法》第51条、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