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一、职业健康检查含义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上岗前:了解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在岗期间:动态观察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离岗时: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判断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脱离接触后可能发生的疑似职业病。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判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健康损害(中毒或放射损伤)程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明确致病因素,为及时救治中毒者提供有效措施。二、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组织机构1/27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按规定取得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5、有从事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6、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7、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二)人员配置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持有注册医师资格证书;2、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文件。(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外聘;(2)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外聘。3、主检医师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且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工作3年以上。2/27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与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对应。(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不得少于3人;(2)临床检验、毒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化检测或临床检验工作,并从事相关检验工作1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放射投照人员不得少于2名,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投照工作1年以上;(4)放射生物检测(染色体及微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不少于1人具有放射生物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物检测工作1年以上。5、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技术档案。6、每年应定期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或参加其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记录或证书。7、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控制员和档案员。(三)仪器设备1、具有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3、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验,并具有状态标识。4、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程序及相应记录等。3/275、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四)工作场所1、有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辅助检查工作场所,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2、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布局及环境条件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仪器摆放合理,便于操作。3、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废弃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X射线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附录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5、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环境条件需符合《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6403-1996的规定要求。6、染色体、微核检查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净化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及其配套显微镜、血液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五)质量管理1、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基本信息(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质量体系文件中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内容):质量方针、组织机构图、部门设置及职能、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图、仪器设备一览表、人员一览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任命书等。2、有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委托协议签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