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柘)市监食罚〔2018〕15号当事人: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联系方式:1307395****地址: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西路94号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编号:350926600063675《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9260007175违法事实:2018年6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柘荣县孔家包子店所制作销售的馒头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放有“含铝泡打粉”2包及其它食品添加剂2包,经询问经营者孔庆裕,其本人承认这些“含铝泡打粉”及其它食品添加剂是该店制作馒头食品时所使用的添加剂。根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查封扣押决定”,扣押了“含铝泡打粉”及其它食品添加剂各2包,以及当天所生产制作的馒头,并对其“红糖馒头”进行抽样送检。7月13日,该“检品”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宁检化字2985号),报告结论为:“甜密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经深入调查表明: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自2018年6月16日开始至案发当日,在其所制作销售的馒头食品中擅自添加“甜密素”和“含铝泡打粉”,获销售所得400元。相关证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宁检化字2985号)一份;(抽样单编号:ZLSX20180605)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孔庆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对柘荣县孔家包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在其所制作销售的“馒头”中,擅自添加“甜密素”、“含铝泡打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食品添加剂;;。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柘荣县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20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由: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当事人:柘荣县孔家包子店(经营者孔庆裕)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柘荣县孔家包子店所制作销售的馒头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放有“含铝泡打粉”2包及其它食品添加剂2包,经询问经营者孔庆裕,其本人承认这些“含铝泡打粉”及其它食品添加剂是该店制作馒头食品时所使用的添加剂。根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查封扣押决定”,扣押了“含铝泡打粉”及其它食品添加剂各2包,以及当天所生产制作的馒头,并对其“红糖馒头”进行抽样送检。7月13日,该“检品”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宁检化字2985号),报告结论为:“甜密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