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 2 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 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 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持业务规模与净资本规模相适应, 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当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确定的预警标准时, 公司应采用压缩风险性较高的投资品种或投资规模、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形或无形资产、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或暂停利润分配、发行次级债或债转股、募集资本金等方式充实净资本。 3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客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客户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节自有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