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淄博市妇女联合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司法局淄综治办﹝2016﹞8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综治办、妇联、人民法院、公安分(县)局、民政局、司法局,高新区综治办、组织人事部、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地方事业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维稳办、组织人事部、公安分局、地方事业局、司法工作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淄博”建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升家暴接警实效,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实施《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淄博实际,市综治办、市妇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共同修定了《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淄博市妇女联合会淄博市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淄博市民政局司法局2016年7月18日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山东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第四条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家庭暴力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依法依规采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四)根据情况可依法将加害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五)根据需要帮助受害人进行临时庇护或委托伤情鉴定;(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接通知后,应立即对受害人进行妥善安置;(七)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及村、居委会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条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公安派出所存档,一份交家庭暴力加害人,一份交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第十一条不得利用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