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体育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以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为例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体育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本题通过对体育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理论的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 在这里以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为例)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式和相关问题的思考, 希望引起人们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视,倡导政府加大对体育相关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 让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的完善。关键词:体育知识产权南京小拉舞版权纠纷产权背景产权保护引言: 伴随着国际经济和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 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其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 其内涵与外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也在发生着变化。而体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在被人们利用的同时更多的也应该受到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近年来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纠纷愈演愈烈,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论析引起更多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 体育知识产权的内容体育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新兴学科, 建立在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的大背景下, 其概念和外延也是动态发展着的。笔者认为, 目前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体育著作权、体育商标和标志权、体育专利权以及其他特殊的体育知识产权。 体育著作权著作权, 亦称版权, 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因此, 在我国, 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8]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定义, 可知一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 3 个要件:(1) 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2)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3) 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因此, 笔者认为, 只要某一项体育运动竞赛表演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此外, 著作权包括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它具有知识产权的 3 个主要特征,即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001 年 10月 27 日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 3 条第 3 款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体育商标和标志关于体育商标和标志的概念, 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一般的法律、法规中主要采用列举的形式出现。而涉及到体育实践中与权利与利益方面有关的体育商标和标志权,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进一步将体育商标和标志表述为:“能够进行市场运营并获得经济效益的, 在知名度和规模较大的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中以名称、徽记、吉祥物等为表现形式的, 反映体育文化特质的专门记号。”具体细分二者来看, 体育商标是用以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担保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具有同一性的标记。具有一定的指示功能,用来指代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凭借商标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具有良好形象的体育商标具有吸引消费者,从而为商标持有者创造价值的功能, 它是有益于体育商标持有人的。另外, 体育商标作为智慧创造的产物代表营业信誉并能产生商业价值, 因而具有财产性、广泛性、高度依赖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点。而体育标志权亦称体育标识权, 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和体育组织的名称( 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