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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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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 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严肃党的纪律,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 组织纪律淡薄,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不交纳党费, 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不发挥党员作用, -2- 不坚持原则, 不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党员。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㈠政治不够坚强。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 政治敏锐性差; 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要挟上级党组织。㈡理想信念动摇。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 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 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 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不亮剑、不报告,或者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㈢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 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 参与或带头无理信访、上访, 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流出党员不主动-3- 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 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 50% 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㈣党性原则缺失。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不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 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能救而不救的。㈤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自我为中心, 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㈥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㈦工作作风漂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 办事不负责任, 拖拉推诿, 弄虚作假, 长期精神懈怠、消极怠工; 不按政策规定办事, 有吃、拿、卡、要行为, 群众反映强烈。㈧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4- ㈨道德行为扭曲。不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言行不文明, 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生活作风不检点,群众反映强烈。㈩有其他情形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进行。群众反映强烈, 工作中已发现违法违纪的党员, 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方式采取日常了解掌握与专题调查核实相结合、党内评议与党外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组织群众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提高认定的准确性。第七条认定不合格党员,由支委会讨论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建议名单, 提交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票决实行“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合格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第四章组织处置第八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5- ㈡实事求是的原则; ㈢公开、平等的原则; 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九条对照标准,凡决定为不合格的党员,都必须给予严肃处置。处置的形式主要是限期改正、劝其***和党内除名(***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三种。㈠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 取得党内外谅解的可限期改正, 期限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确认改正的, 取消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本人要求留在党内, 但经多次教育无效, 没有改正决心和措施的,应劝其***。劝而不退的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