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证诈骗分析及防范对策<国际商务研究)20∞年第2期摘要本文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和特征以及信用证诈骗易于得逞的原因,井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关键词信用证诈骗软条款虚假单据在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一些国外商人利用我国一些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想早刨汇、多创汇的心理,对外贸又没有经验,往往采取各种诈骗手法进行诈骗,且诈骗方式不断变化,日趋隐蔽,令人防不胜防。信用证跨国诈骗案件大量发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已严重地干扰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及企业的正常经啻,不容忽视。。骗取货物国外不法商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或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信用证有以下特征:电开证无密押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没有加押;信开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或签字;信用证很多是绕过通知行直接开,寄给出口商,或由进口商直接交给出口商;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要求单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却系假冒;信用证金额较大而装运期却很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或要求货物空运;开立远期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诈骗分子利用一些出口商不懂国际惯例的弱点,以上述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软条款”进行诈骗诈骗分子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糕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明,责任不清,它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eg行为而解除,成为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证畲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规定申请人收到进口许可证或货物由开证申请人确认经开证行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2)信用证规定某些条件满足后开证行方付款;(3)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待开证申请人指示,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买方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使卖方无法正常交货和议付;(4)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使受益人无法执行;(5)规定货物由申请人或其代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签字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其留档一致;(6)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正一59—万方数据《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这种信用证将使受益人失去收汇的主动权,开证行和申请人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拒付货款,骗取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伪造单据(冒充有权签发单据的公司、机构或捏造一家并不存在的公司、机构签发假单据)凭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贷款;或者出运假货、劣货,骗取运输单据;或串通承运人出具与信用证相符的虚假内容的单据,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经由银行开出信用证,因而利用其诈骗可信度更高。申请人在开证时仅需支付信用证额度的20%。30%的保证金,而当受益人获得打包贷款后,就撤销信用证;或双方逃之天天;或申请人已申请破产,没有支付能力,最终受损的则是银行。,而绝大部分企业必须通过外贸企业来代理其进出口业务,也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诈骗——进口委托方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双方合谋签订虚假进口合同,委托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