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时间: 2006-01-0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医院病房;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 2 名以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 180 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60 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第八条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19米, 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 (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为低层简易住宅的。第九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 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