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
姓名:蔡霜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
指导教师:杨丽艳
20090412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
研究生姓名:蔡霜指导老师:杨丽艳学科专业:国际法
研究方向:国际法年级:2006 级
中文摘要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 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
与谈判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自由贸易区,这两个自由贸易区所达成的协议目前实
施进展良好,两者的发展进程以及对中国的影响、意义一直以来都是各界学者关注的
热点,对两者各自进行的研究也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至今一直未有对两者关系的
一个系统研究。但实际上却出现了法律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那就是,自 1997 年香
港回归以后,其法律地位很明确,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而言,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加入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当中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它却没有能够与大陆省份一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种种优惠措施。这个
问题实际上将在后续的许多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出现,即香
港(包括澳门,以后还有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却没能享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
或者与大陆所签订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取得一致。因此,本文通过分析 CEPA 与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客观现实中的联系,两者间相互影响及法律制度上的比较,提出了两
者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对两者间法律制度上的对接作一具体分析,以期
对我国今后发展自由贸易战略提供理论上的探索。
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提出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
的相关几个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两者法
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
是如何协调对接的,并因侧重点的不同分列两个章节。
第一部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首先分别概述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自的概念、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其次提出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的,特别是两者的主体在地理
位置、政治、经济三个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并且提出了基于两者主体的关系产生的法
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然后分析了在历史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共体之间的关系
可以作为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关系的一种借鉴和参考。
第二部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首先阐述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相互影响着的,这也是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
其次从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说
明了两者在法律属性上是相似的,很多协议的条文也都大同小异,但在具体制度方面
还是存在较多的不同。
I
第三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中,首先分析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不仅是我国自由贸易
区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并且同时能够实现三赢的局面;其
次阐述了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认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将
香港融入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框架内,并具体提出了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
份、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第四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中提出,由于
香港与内地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得香港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不可能直接套用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协议,而应该在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各种协议以及综合参考 CEPA 相
关协议的基础上,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动,在现实操作中,可以
将对香港与大陆不同做法的特殊规定的这部分协议作为各协议的补充协议,而对于一
般性原则和普遍可以适用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的规则则还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
主体协定做出规定。并且由此提出了有关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及投资便利化
制度方面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 CEP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
II
The legal research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PA and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