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复议延期申请书申请人: xxx ,男, 195+ 年+月23日生,加拿大国国籍。联系地址: XX市XX 区北杨路 1,邮编: 201600 ++++ 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 XX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 XX市大沽路 100 号,邮编: 200003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职务: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三)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 0212 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依法追究违法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行政复议的起因: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法定履行职责: 2010 年1月5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实名举报信》(见附件 1)。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 XX 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见附件 2)。申请人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核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前后,所管金兰花苑(肇嘉浜路 433 号)业主(见附件 3)。申请行政复议的障碍消除被申请人 2010 年02月22日以《书面答复意见书》回复申请人(见附件 4) ,要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 34 条,您可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 XX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申请人于 2010 年02月27日向 XX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见附件5)。2010 年5月27 日市信访办以沪府信访复查字【 2010 】第 24 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复申请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见附件 6)。由于被申请人的误导,申请人未能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正当理由耽误”。现误导障碍消除,特向贵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称:“2006 年12月8 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 XX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开信息事实不符。 1、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XX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06 年)公开信息事实是: 被举报人: 1、资质过期, 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编号 1) 2、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09 年12月7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 2006 年2月到 XX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 2006 年9 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 2006001815 号”。(证据编号 2) 以上事实证明, 2006 年12月8 日宾泉物业公司“向XX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