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审慎原则;(三) 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四) 逐级担保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第五条监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第六条监管企业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第七条监管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提供担保。第八条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监管企业对投资企业累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第九条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手续。第十条监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重要子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 涉及破产诉讼的;(五) 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六) 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监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后方能生效。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企业依《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母公司批准并按监管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十三条监管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三) 国家、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四) 发行公司债券;(五) 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为参股企业担保,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不以金额担保。第三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十五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第十六条被担保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 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四) 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 无重大经济纠纷;(六) 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七) 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担保形式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对其他企业担保方式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第十九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未办理企业的;(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二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五章反担保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二十二条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 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