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重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原则?各种走私罪的概念及认定本类犯罪应当注意的共同问题?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和洗钱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认定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章罪的构成特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进行的有效、有序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走私罪:1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6 ?金融诈骗罪:8 ?危害税收征管罪:12 ?侵犯知识产权罪:7 ?扰乱市场秩序罪:12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