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机构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疑难疾病诊治水平,培育专科特色和优势,缩小与先进省份差距,现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我省重点支持100~120个左右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2012~2015年,到“十二五”末,争取再有15个左右专科进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行列,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综合实力强、优势明显的临床专科,在全省医疗服务体系中成为疑难疾病诊治中心、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科技创新转化平台,发挥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二、建设任务省临床重点专科分为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三个类别,总数不超过120个,各类别数量分别不超过为40个。㈠临床重点专科,综合实力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建设,在全省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㈡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综合实力在省内接近领先地位,专科特色鲜明,通过建设,在全省本专业的专科某一方面或在市域医疗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基本达-2-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参与承担国家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㈢临床重点特色专科,整体实力在省内同级同类专科中处于领先地位,特色明显,在市域内本专科某一方面或县域内医疗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获得省、市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三、申报要求㈠专科名称设置为规范临床重点专科设置,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并参考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拟定重点专科申报名录,详见附件1。㈡申报专科条件重点专科应具备完成本方案第二条重点专科建设任务的能力,有良好发展基础与前景,建设方案合理可行,建设目标明确,预期成效明显,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其中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为三级甲等医院;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申报单位为三级医院和省级二级甲等医院,以市级医院为主(不低于60%);专科医院申报的临床重点、重点培育专科可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临床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单位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医院占有相当比例(不低于70%)。具体条件见附件2。㈢申报有关事项1、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直管县所-3-属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会财政局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医疗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医院)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会市财政局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2、重点专科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不超过12项,蚌医一附院、皖医弋矶山医院申报总数不超过8项,其他省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4项,直管县不超过2项,市申报数不超过7项(合肥市10项),其中县区级医疗机构申报数不得少于3项。3、申报专科须纳入申报单位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已取得国家级重点建设的专科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中也不再设置相同专业的专科,但省级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可重复设置。4、申报的专科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重点专科,在评审认定中只在所申报类别中进行评审认定,原则上不转入其他类别重点专科。5、专科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系申报单位在岗任职(聘用)人员,年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县级医院申报重点专科可与三级医院共建,通过特设岗位、对口支援等方式聘用三级医院专家作为重点专科主要成员,但年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聘用时间不低于三年。四、评审认定㈠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同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宁缺毋滥”原则;坚持“突出优势专科建设和兼顾医疗服务体系布局相结合”原则。-4-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行政审批三个步骤,形式审查由省卫生、财政行政管理人员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专家评审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组织,省临床重点专科以省外专家评审为主,省临床重点培育、重点特色专科以省内专家评审为主;行政审批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综合审定。各类省临床重点专科要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论证后签订正式合同。㈢省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同类别相同专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专科,最多不得不超过2个专科。省临床重点特色专科相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专科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1、省第三周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学(专)科;2、近三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应用性项目(指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卫生部行业科研专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并获得50万元以上科技资助经费;3、皖北地区及大别山区申报的重点专科;4、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如儿科、精神科等)和医药卫生改革发展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