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42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20/7/3 文件大小:14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没有违纪等不良记录;(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原件及复印件);(二)工作及专业简历;(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第十八条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