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草案)(2015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辽宁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经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及学校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障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正常运行。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经费;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管理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第五条学院的财务预算。学院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即包括学校下拨款收支预算、省部共建、日元贷款等项目的收支预算、校企合作项目的收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第六条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第七条预算编制办法。学院预算的编制,要建立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编制当年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八条预算审批程序。学院根据年度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班子会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学院接到学校正式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和其它收支计划指标之后编制学院预算。经学院批准的预算,均属指令性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更改。第十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第十一条学院所取得的收入或收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使用票据并在学校财务统一入帐。票据由学校计财处统一认购与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十二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规章制度。学院对经费支出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节约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第十三条设备购置费(含图书购置)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一般家具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购置费。学院的教学设备、图书、一般设备的购置,要经过学院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