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3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八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九条在库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第十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水库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水库径流区的污水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执行。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第十二条在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埋设界桩,禁止移动和破坏界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