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7号《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08 年 12月 27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 9 年3月1 日起施行。二○○九年二月二日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加强对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防治水污染, 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独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监督管理, 独木水库管理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以独木水库管理局为主, 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独木水库管理局除履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独木水库保护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 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不能处理的, 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独木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 (三)负责与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独木水库保护与发展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细则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九条麒麟区东山镇、富源县墨红镇、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建立本行政辖区内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三)落实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配套办法及责任制度;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库区生产生活用桥的安全管理; (五)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库, 根据独木水库管理局抄送的《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处的责任单位进行督办,督查室具体负责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独木水库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办证工作,对有关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将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和向省争取资金扶持。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三县(区)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加强煤炭工业污染源防治工作, 加强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和煤炭企业排污监控。第十四条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的整治监管工作。第十五条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的实施, 负责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及监督实施。第十六条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运输船只污染防治、库区道路交通及水上船只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水库径流区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集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指导。第十九条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作、沼气建设和节能改灶。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措,监督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市扶贫办负责涉及扶贫的人畜饮水、温饱村建设、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实施。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库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第二十五条独木水库派出所依法维护库区治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库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