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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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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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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监事担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第六条投票选举前,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七条计票结束后,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九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获得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第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第十二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选举。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三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本制度经2015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第八条本制度经2015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监事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三条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