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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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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7/5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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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普经费的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二)择优补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配套补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二)科普交流。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区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用于有关单位开展科普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三)科普教育。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园)、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联盟)、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公务员、城镇劳动者)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四)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科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而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印刷费、科普宣传车交通费、调研考察、科普活动场馆经费等工作的经费可按年度科普经费的12%以内列支。(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科普宣传、科普交流、科普教育及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项目费用开支。该项费用只得用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日常办公费用等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普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申请科普项目补助的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第四章 申请经费补助的项目条件、对象及补助标准第六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三)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四)申请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第七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申请对象包括:(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及其分会和承担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