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doc

格式:doc   大小:53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7/6 文件大小:5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龙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规范性问题1、2010年4月,龙尔达纸业以实物资产出资参与设立龙利得有限。实物资产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2012年6月,龙尔达纸业更名为龙尔利投资。龙尔利投资目前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2012年11月,龙尔利投资以等值现金置换实物出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龙利得设立背景和原因,龙尔达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具体明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和贡献,说明龙尔利投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变动情况,在资产、人员、设备、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龙尔利投资对发行人历次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是否需有权部门确认,逐一说明龙尔利投资股东的相关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构成情况,对外投资企业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张云学,%。第二大股东为自然人徐龙平控制的龙尔利投资。%股权。发行人认定徐龙平、张云学为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和理由,结合龙尔利投资股本演变情况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说明最近2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保持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有效措施。(1)请发行人说明员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况,说明其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相关情况,补充披露近一年新增自然人股东近五年履历,说明非自然人股东最近三年的股份演变、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国有出资超过50%的情形,是否存在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滁州浚源、潍坊浚源、无锡浚源出资人结构变动情况,前述股东或出资人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4)请发行人说明无锡浚源向吴献忠转让股份的原因,无锡浚源的股东或出资人(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是否与吴献忠存在关联关系。(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背景,交易定价依据(对应的公司估值或PE倍数),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情形。(6)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过程中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说明欠缴金额,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根据申报材料,2010年8月3日龙利得有限原股东调整设立时的认缴额并缴足剩余注册资本;2012年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存在以下瑕疵: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股东债权出资未获审计认可、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瑕疵、净资产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瑕疵发生原因,股东债权形成原因和过程,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起人股东缴足注册资本的具体方式以及补缴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与持股比例一致,消除前述瑕疵的解决措施以及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2)请发行人说明2010年调整认缴额的原因与具体调整情况,调整认缴额与增加注册资本是否为同一事项,若是,请准确披露相关内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根据申报材料,2011年11月龙利得发起人转让部分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第141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6、2015年7月,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与股转系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的情形,针对本次申报事项所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