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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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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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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颁布部门】屮央军委【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含机关、部门,下同),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屮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而、规范和有效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军队审计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岀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第五条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军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军队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按章办事,保守秘密。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九条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口程,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审计工作屮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十条解放军审计署在屮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屮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口常工作由总后勤部领导。各级审计部门是本单位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対本单位党委、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口常工作由本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领导。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编设的审计事务所,受本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办理审计部门授权的审计事项和军队单位委托的相关服务事项。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第十四条担任'市计部门负责人,应半具有从事'市计或者财务工作的经历。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没有失职渎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军队单位委托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肖报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下级单位的下列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二) 装备购置、维修、科研和国防科研试制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三) 战备物资以及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管理和处置;(四) 社会化保障经费、医疗保障经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五) 军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