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 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 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行业发展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第六条( 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 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 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第八条( 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 编制旅馆业发展报告, 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九条( 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 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标准化评定。第十条( 行业协会) 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开展以下活动:(一) 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 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 旅馆设立) 设立旅馆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 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 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本条所称的旅馆连锁经营,是指 2 家以上旅馆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旅馆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住宿预订) 旅馆接受住宿预订的, 应当办理预订记录, 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告知旅客。旅馆应当根据所接受的预订保留客房。由于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不能入住的, 旅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旅客要求旅馆继续履约的, 旅馆应当安排旅客入住附近区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第十四条( 委托预订) 旅馆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在办理住宿预订时, 应当向旅客提供真实、可靠的旅馆信息。第十五条( 住宿押金) 旅馆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 应当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约定押金数额, 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旅客应付的住宿和其他费用少于住宿押金的, 旅馆应当在结账时将余额退还旅客。第十六条(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住宿时间结算) 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 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