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试行)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2011 年 03月 17日 17时 03分 107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流动人口”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57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充分调动其创业创新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积极性,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 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为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二、适用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流动人口居住管理适用本办法。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按居住时间长短分为临时居住和居住两类, 并可申领对应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一)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 16 周岁, 拟在本市区居住 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 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 可以不发证。(二) 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 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 3 年; 2. 有固定住所; 3. 有稳定工作; 4.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以上; 6. 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 无违法犯罪记录。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四、政策待遇(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 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转移。省内转移的, 转移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跨省转移的, 转移资金中应包括统筹基金部分。 3. 其随行的 7 周岁以下子女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免费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 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 号)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教育权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