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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AIOPIO 2020/7/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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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属于国有资产。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单位的固定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还要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单位的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接受县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为六大类。(一)房屋及建筑物。(二)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办公桌椅、电脑、照相机等。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第七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增减其原值。(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四)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第九条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模、行政事业任务进行全面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一个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第十条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分别下列情况办理有关手续。(一)经招标采购的设备。(二)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三)接受捐赠的物资。(四)单位有关部门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五)基本建设竣工工程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项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第十二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单位党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级设在资产管理部门,第二级为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级为资产具体管理或使用部门。第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单位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的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校内)、出售、出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