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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doc

上传人:AIOPIO 2020/7/1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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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先进、合理的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221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清算项目成本分摊计算问题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第五点规定,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在计算上述混合核算的项目时,对其成本费用,应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纳税人采用以上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一)计算层高系数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层高低于住宅的,以1为系数;其他类别用房层高高于住宅层高的,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二)=∑(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二、关于杂物房、车库、车位的类别确定问题经研究决定:杂物房、车库、车位一律作为非普通住宅类计税。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2、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8〕108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二条第(二)点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具体事宜由设区市地税局明确”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经2008年6月9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办法明确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分配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配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一)计算层高系数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商品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各自层高系数。(二)计算总层高系数面积∑层高系数面积=∑不同类型商品层高系数×可售面积(三)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在不同类型商品中分摊不同类型商品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