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办案工作区律师会见与安全保障工作
论文摘要律师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会见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势必与同时进行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一定矛盾。但是,法律是要实现的,如何调和这个矛盾,本文将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务,谈谈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法律的实现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律师会见
随着国家权力机关执法规范的进步以及社会大众维权意识的提升,依法执法、保障权利已经上升到一个越来越高的高度。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区开展自侦工作的原有流程将会随着法律的变化以及检察工作更加规范化的规定而有所变化。对此,可以肯定的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律师会见与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一、法律的实现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具有统一性
法律的实现指法律的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法的实现强调的是规范的运动过程。
从立法角度看,先前《律师法》第33条以及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33条和第37条,明确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拥有会见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的权利。这里必须清楚地是,法的制定并不代表法的存活,法的制定仅仅是法的存活的一个基础而已。一个法在制定颁布实施以后,在实质上没有人去遵守,在程序上没有人去执行,在结果上没有人去承担,那么,这个法只能是死亡的法而不可能是活着的法,法律的实现也不可能得到完成。因此,对于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在立法后,承担起实现法律的责任。
从执法角度看,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之一。执行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执行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并伸张正义。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始终以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两个执法基本原则为基础,切实保障律师会见的相关权利,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坚决杜绝“很多地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安排或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等违法现象,保证法律得以真正实现。
二、由司法警察承担办案工作区律师会见的安全保障工作具有必然性
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司法警察是“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展示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同时,高检院检委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统一管理,“可以说,管理办案工作区是司法警察的一项经常性职责”豏。这就为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负责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基础。
相比较检察官,由司法警察承担办案工作区律师会见的安全保障工作有三大必然性。一是职责性质的必然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可以清楚地了解,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服务保障检察工作,而办案工作区律师会见的安全保障工作显然在这个职责范围中。二是职业性质的必然性。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并且配备了执法保障的必要警用装备。通过系统的警务技能培训,司法警察在处置违法行为、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方面比检察官具有更大的优势和更多的经验。三是办案身份的必然性。一方面,检察官是侦查人员,是在侦查活动中负责讯问、取证的人,其涉案深且贯穿于整个办案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