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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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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上传人:lidaojuna2 2020/7/1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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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一、统筹规划建设(一)从2014年起,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2014年前开工的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地可采取集中建设、配建、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按原定标准执行。(二)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标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项目用地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建制镇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整合资金渠道(四)各地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五)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将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将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省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将继续由省财政厅安排,并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具体方案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六)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三、完善定价机制(七)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健全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八)各地可采取差别化租金、租补分离等方式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收取租金,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减免或补贴,具体价格和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九)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标准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给予适当补贴。(十)各地可根据承租人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和补贴额度(或租金减免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十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四、健全分配制度(十二)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渠道、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申请。各市、县应逐步实现集中受理,设立申报大厅或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