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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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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3 2020/7/1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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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等规定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其结构构件(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三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第七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应通过逐步推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重大变更及装配率、重要建筑材料等的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备案。(三)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四)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造,并支付相应费用。(五)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六)建设单位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应论证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七)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建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宜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联网等从材料、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质量控制。第九条设计单位责任(一)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 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并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设计要求。(二) 设计单位应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预制构件的生产、 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三)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首段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样板质量验收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四)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五) 设计单位应明确主要预制混凝土受力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及接缝防水构造措施(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进行信息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