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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建议书(精简版).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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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建议书(精简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部门工作建议书部门工作建议书部门工作建议书:部门工作建议书考虑到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确立了在雇用大批青工的非工业部门保护劳动者免受夜间劳动危害的法律基础; 考虑到适用于这些规定的工种类别繁多且各国的习惯和条件千差万别, 公约为在自己确定的总的标准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提供某些方便, 但仍应尽可能保证以统一的方式贯彻该公约; 认为必须重视其试验效果令人满意并对各会员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某些实施办法, 部门工作建议书。大会向各会员国建议, 一旦本国条件许可, 应即实施下述规定, 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 向国际劳工局提交有关实施措施的报告。一、条例实施范围 1. 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劳动公约的规定, 应适用于下述公共部门或私人企业的所有工作,或与这些部门和企业的运行有关的工作: 商业部门,包括负责送货上门的单位; 邮电部门,包括负责递送的单位; 其人员主要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机构和行政部门; 报刊部门; 旅馆、膳宿公寓、饭店、俱乐部、咖啡馆以及其他消费场所; 以治疗或收容病人、残疾人、穷人和孤儿为宗旨的机构; 演出单位和大众娱乐设施; 流动售货、兜售各类物品以及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的其他行业和服务性工作; 其他一切不属于工业、农业和航海业的工作和服务行业。 2. 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承认, 务会员国有权不把在私人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务劳动和在仅由父母及其子女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组成的家庭作坊里从事被认为是对青少年既无害又无危害的工作列入公约的实施范围; 在不损害这一权利的情况下,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及时: 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限制未满十八岁的家庭佣工夜间劳动; 把限制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规定的实施范围扩至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不管其中的人员是否有亲属关系。二、公开演出部门的用工 3. 根据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 5 条的规定, 地方当局被授权向一些少年儿童颁发作为演员参加夜间电影拍摄的许可证, 但上级主管当局有权监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并受理当事人因申请许可证遭到拒绝或因对许可证规定的某些条件持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4. 许可证应在按各国不同情况为保护少年儿童所必需的条件下发放并规定有效期。 5. 只在特殊情况下, 因儿童专业培训需要或其才华超前发挥, 才给十四岁以下的儿童颁发许可证,具体条件如下; 许可证一般只发给在戏剧学校或音乐学校学习的儿童, 尽可能不超过一周工作三个晚上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平均每周工作三个晚上; 工作应在晚上十点前结束或者给予连续十六小时的休息, ,部门工作建议书。三、监督办法 6. 在遵守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第 12 段有关男女监察人员应拥有相同职权的原则的同时, 必须重视一些国家的经验, 即让妇女负责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效果特别令人满意。 7. 除常规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外, 为确保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的各项条款能在分散于众多小企业的非工业性生产活动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应特别重视对公众揭霹的违法现象进行调查,特别是当少年或儿童的家长提出申诉时应立即采取行动。 8. 在确定雇主依法需向负责检查限制夜间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提供何种正式证明材料时, 应考虑使用每次更换工作时均须填写清楚或加盖正式印章的就业证和打工卡的优越性, 因这些证件便于人们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