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OECD国家绿色税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武汉大学MPA2003级学员陈艳兵
摘要:本文介绍绿色税收的基本涵义及其分类,参考OECD主要国家有关绿色税收改革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有关环境污染税费的征收情形,探讨我国未来绿色税费改革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绿色税收;环境污染;税费改革
传统上各国的环境政策多以行政手段直接规制各种污染的排放,污染者只要能达到排放规制的最低标准,通常就无诱因再作进一步的污染减量。自80年代末期,许多OECD国家纷纷以环境税收为政策工具,期能以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使用者(污染者)付费的公平性及污染减量的目的。经济学家Goulder(1995)认为,课征环境税收用以抵减具扭曲性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不仅可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亦可提高就业机会,即具有“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s)的效果。故主张环境税收应纳入国家整体税制,此乃绿色税收改革的起缘(Goulder,1995;OECD,1997)。
1 绿色税收改革的基本涵义及其分类
OECD定义绿色税收或环境税收为“任何与环境有关,强制且无偿的税捐”(OECD,2001),因各国使用名词的不同,难以精确界定绿色税收的范畴。2000年欧盟环境保护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将绿色税收依目的、作业域、应用点及税基作了如下分类:
依目的分为
1)使用成本费。其收入用于监测或控制污染源,可细分为使用费与特别指定费。前者的收入用于特定的环境服务项目如废水、垃圾处理等;后者用于环境相关项目。
2)诱因税。因此税纯为改革破坏环境的行为(较之不考虑增加收入),其课征额度视其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及达到环境目标所需费用而制订的。收入通常用来提供补助或者税收诱因,以进一步鼓励改变行为。
3)财政环境税。此种税可改变生产或消费行为,或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称为“财政环境税”。若所增加的财政收入高于环境政策所需,以用来减少公债发行、降低所得税等,则称为“绿色税收改革”。
依作业域分为
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天然资源税。作业域的界定较容易一些,Eurostate、OECD、IEA为了便于统计采用此分类法。
依应用点分为
污染税、产品税、资本财税、活动税等。理想的环境税应直接就其对环境的损害课以相对应的成本,但有时无法执行或执行非常复杂时,可针对制造时造成污染的产品或原料课税,以取代对污染本身课税。
依税基分为
燃料税(如对汽油、柴油、煤课税)、产品税(如对肥料、农药、破坏臭氧层物质课税),OECD经常使用此分类法。
2 OECD国家绿色税收概况
OECD各国与环境税相关的赋税可细分为七类:汽车燃料、其他能源产品、与交通工具相关者、废弃物处理与管理、水、直接税条款及其他产品。各类课税项目(或措施)、课征国家及占OECD 30国百分比见下表1所述:
表 1
分类
课税项目/措施
课税国家
占OECD30国比例%
一、汽车燃料
1、有铅/无铅(差别税)
24
2、汽油(依质区分)
2
3、柴油(依质区分)
7
4、碳/能源含量
5
5、含硫量
3
6、其他货物税(不同于增值税)
27
二、其他能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