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技强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列为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员。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获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所称的“较大贡献”是指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的“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造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技术开发项目
”,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技术开发项目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由我市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