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专科建设单位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在本专科(或本专科2个以上病种)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作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5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第七条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市级重点专科优先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专科,并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工作,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逐级择优推荐上报省中医药局。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局。
第十条省中医药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第十一条省中医药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和拟建设的专科数量,研究确定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并经公示后公布。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省中医药局制定《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作为专科建设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突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条件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省中医药局对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专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建设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管理与指导,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要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中医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