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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20/7/25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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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说法(一)驾驶员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2007年10月14日,被告王强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告娜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娜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娜不负事故责任。后娜提起诉讼,。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王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强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王强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二)残疾赔偿金是否一定根据伤残等级赔付? 冷某系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就业于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某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冷某所在公司认为其无继续工作的能力,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冷某将肇事者某、车主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级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被告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王某、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就应该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增加。法院认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小,继续从事其他职业也很困难,原告要求调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至四级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与五级相同,即169008元。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冷某医疗费20万元。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的主审法官海涛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项具体费用的计算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能力丧失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收入丧失情况,即兼顾了劳动能力与收入丧失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其中进行调增时,只有在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才可以相应调增残疾赔偿金。所以通常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一是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小;二是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三是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本案原告冷某系网络科技职员,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生活上无法自理,且因脑部损伤较严重,有轻度精神障碍,情绪不稳定,今后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在当今社会很难再有类似单位接受,继续从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难度。原告的现实情况是已被原单位解雇,而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