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0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6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8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0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0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1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1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22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7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9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1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4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5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8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8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9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3二十四、风险揭示 44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1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1二十七、特别约定 52一、前言为规范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签名合同指《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指《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风险揭示书指《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管理办法》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范》指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集合计划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海通资产管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上海银行”;推广机构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与管理人签订《海通赢家系列—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