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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P1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适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P1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主持考核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持考核。第九条P1必须强检的条件: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4: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的。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计量必须按照“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就地进行。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P2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未办理的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精准度,损坏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计量监督P2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到三十二条第六章附则P3第三十三条军队和国防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1985年9月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P4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第三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计量活动原则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障计量数据准确一致。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高效的量值传递体质,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