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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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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传人:文档大全 2020/7/27 文件大小:6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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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制度)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条为规范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审计局及其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含审计调查,下同)的行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审计项目,能够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已列入且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的;(二)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统壹部署、临时交办或委托办理且审计力量不足的;(三)因受关联专业知识限制的。第四条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审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财务收支审计;(四)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五)其他适宜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业务。财政预算、决算审计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壹般不聘请人员参加。第五条聘请专业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壹个月内,业务处根据本处人员力量和审计项目工作量,确定需聘请人员的项目,且提出聘请人员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拟聘请人员资格条件、人数及预计工作时间)交综合处审核、汇总,综合处统壹拟定局聘请专业人员年度计划报局领导审批。因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或人员变动,业务处可临时提出聘请人员计划交综合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六条聘请专业人员能够采取以下办法:(壹)临时聘请,适用于聘请人员完成特定审计项目的有关业务;(二)长期聘请,适用于聘请人员于较长时间内完成多个事项或审计项目的有关业务。长期聘请实行壹年壹聘,壹聘壹年。第七条聘请专业人员主要实行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确定。具体方式为:(壹)于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局综合处组织考察评审后择优确定中介机构,且报局领导批准;(二)采取向社会中介机构招标的方式确定。于确定聘请专业人员人选前,局有关业务处可和备选人员面谈进行考察,考察情况作为确定人员的依据。第八条前条规定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由局综合处组织且按如下程序操作:(壹)局设立招投标评审小组,按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投标;(二)社会中介机构按招标要求投标,局招投标评审小组开标、评标,确定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三)签订《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议书》;(四)关联业务处和拟聘人员面谈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五)确定参加审计的被聘请专业人员,向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关于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通知》;(六)局综合处统壹安排受聘专业人员到各业务处室报到且参加审计。第九条局招投标评审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关联业务处、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为成员。第十条受聘专业人员及其所于社会中介机构和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壹条局综合处负责招投标评审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受聘专业人员聘请期间的统壹管理工作。局各业务处负责被聘请专业人员于实施审计期间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综合处根据已审批的聘请人员计划,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聘请专业人员的关联事务,包括负责签订聘请协议书,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通知,对受聘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的教育,安排受聘专业人员到业务处参加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