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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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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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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5]98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七日主题词: 注册咨询办法通知抄送: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 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第三条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第四条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4类情况。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初始注册第七条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八条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第十条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