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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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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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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想洗澡吗?不要到外面等待下雨; 想成功吗? 不要空等机遇的到来。摘下的一瓣花能美丽多久?一时的放纵又能快乐多久?有志者要为一生的目标孜孜以求。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数年,今将试锋芒。自命不凡不可取,妄自菲薄更不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5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湖北省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各市、州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州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汇总,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发证。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 储煤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 储煤场地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四) 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 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六) 符合区域内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储煤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型煤机械设备; (五)符合区域内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湖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储煤场地证明; (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明; (七) 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公司章程; (十)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型煤机械设备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应按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