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同意用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合同第 号甲方(出资方):出资方(委托方)主办人:乙方(受托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开户银行:中国 银行支行丙方(用款企业):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银行考核用款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同意签署本合同。出现反复由用款企业负责,与委托方无关。一、 甲方出资方(委托方) 先生出资委贷人民币亿元整,年利率%,计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操作费%,计人民币万元整,两项总计人民币万元整。二、 委贷期限2010年月曰至年月日止,共5年。在款到受托银行开户行委贷专用账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当年利息和一次性操作费,计人民币 万元整。三、 交纳利率期限以后每年在年月日前至合同期满止,由受托银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每年利息%,计人民币 万元整。四、 归还本金期限从贷款第三年开始至合同期满止。第三四、第四年归还本金 %,第五年合同期满本息全部还清,利息按减本减息的办法执行。五、 签署本合同时暂交准备金标准丙方按每亿元每天元计算,计交纳准备金人民币 万元整给甲方,待受托银行签章无误后准备金全部退回,否则不退。出资方(委托方)末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关于中介服务费,由用款企业和操作人共同商定,另有承诺,与委托方无关。六、 关于补充合同的说明1、本补充合同事前由用款企业和受托银行的开户行、 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主管行一致同意签署该补充合同。2、 出现反复、拒签、分歧由用款企业负责。3、 本补充合同与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有抵触、有矛盾之处按本补充合同执行。七、 甲方责任1、 保证资金按合同规定数额一次性到位。2、 保证资金安全责任明确正规运行。3、 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八、 其它1、 委托方、受托方、用款企业按本补充合同规定执行。2、 依国际法、民法、银行法执行。3、 受托银行和开户行在本补充合同上签章,提供行长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行长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银行公章,行长签字有效,丙方按时完整无误提交给操作方,再转交给委托方,经甲方核实无误三日内款到受托银行开户行。违约1、 甲方资金未能按时完整无误到位,每亿元每天赔偿给用款企业壹拾万元整,最长不准拖延15天,如超过15天,无论何故赔偿用款企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否则负法律责任。2、用款企业的利息和本金由受托银行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 否则由受托银行支付,如拖欠为违约。违约除正常交纳利息外,每千元每日交纳滞纳金千分之五,最长不准拖欠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由受托银行负责拍卖用款企业抵押物,抵押物拍卖金额不足预期归还欠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支付。3、 经甲方核实,本补充合同的行长签章、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有误,用款企业不认同,甲方提供书面材料,交给用款企业去受托银行核实,受托银行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