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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29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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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太湖流域防洪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太湖流域从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以东,以流域分水岭为界的区域。第三条(基本原则)太湖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协调机制)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太湖流域管理局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地方政府责任)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城乡、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科学技术)国家鼓励和支持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不断提高太湖流域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教育表彰)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保护太湖的意识。在太湖流域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九条(保护区划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保水量、水质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界标。第十条(保护区管理)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和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违反本条规定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一条(巡查与监测)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第十二条(供水设施改造)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组织对现有的供水设施和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去除藻类和有机污染物的水平,保证供水水质。太湖流域现有的供水管网老化、漏损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三条(应急水源和联网供水)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备用应急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备用应急水源应当能够保证十五天以上的正常供水。第十(应急预案编制)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订太湖流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包括饮用水安全在内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应急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太湖流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第十五条(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组织指挥体系;(二)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三) 应急响应机制;(四) 备用应急水源启用或者应急调水方案;(五) 资金、物资和技术等综合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监测和报告)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以及供水设施末端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爆发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频次和点位,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设施末端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十七条(应急机制启动)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发生供水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发生下列供水安全事故,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商太湖流域管理局启动太湖流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一) 发生特别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