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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规划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30 文件大小:1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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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规划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政字〔2011〕18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各类用地的兼容性。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一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3ha3ha<S<20haS>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勰率建筑密度斂率建筑密度居1—%%%住4-%%%豊7-%%%>%%%备注:S为用地面积(ha)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S>3ha輙率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业融办类地商金及公用H<%%24m<H<%%H>%%备注:S为用地面积(ha),H为建筑高度(m)第九条居住类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一及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规定在城市设计中确定。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面间距。第十一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不超过24米的,含24米)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一),其中旧城区新建住宅,,但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三)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二条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 ,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 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1/3,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第十四条多层生活类居住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的高度。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1/3的,不计入间距。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十五条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十六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或